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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静律师关于离婚、家庭纠纷常见问题的咨询解答(八)

作者:IN律师团队 来源:原创 时间:2019-09-23

我们日常工作中,每天都能接到很多的关于婚姻家庭、离婚、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的咨询,曹晓静婚姻家庭律师团队根据日常的法律咨询,对于婚姻、离婚及相关的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常见问题进行整理、解答,以期对当事人有所帮助。

19、自己离婚了没有孩子,可以从私人手里抱养孩子吗

对于结婚后没有孩子的夫妻,或者离婚后自己没有孩子的,很多人会想抱养一个孩子,但是很多人还停留在以前,认为自己从亲戚、朋友处直接把孩子抱过来养育就可以,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对于被收养人、收养人、送养人都有严格的限制规定。《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七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第十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十一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第十三条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第十四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除了对于被收养人、收养费、送养人的详细规定以外,收养也应当有严格的手续。《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在办理完收养关系手续后,收养人可以携带相关的收养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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