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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婚姻家庭案件更需要律师介入

作者:IN律师团队 来源:原创 时间:2019-09-30

家事纠纷以身份关系的建立、发展、变更和消灭过程中产生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为主要争端,其中,身份关系是基础、本源,财产关系始终依附于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背后隐藏着复杂的人际关系,表面上看,有财产分割、扶养费、抚慰金等支付金钱的请求,实质上则是夫妻间、亲属间情感、心理上的纠葛。正是基于血缘、情感的因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表现得比较复杂,不能简单地作出是非分明的判断。

基于离婚案件的上述特点,解决婚姻问题更需要律师的介入。

第一、离婚纠纷中的当事人较非离婚纠纷的当事人,更加不理智,容易感情用事,做出长远来看对己不利的选择。比如说,离婚当事人经常会产生这样的想法甚至做法:我不好过我也不让对方好过,我要一直拖着他;或者不顾自己的尊严用粗鲁的方法弄的双方甚至多方感情问题众所周知,最后导致两败俱伤。或者未经慎重考虑签订离婚协议书、调解书,约定了对己不利的条款而后悔;或者由于不懂法律程序,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做出错误的选择。律师的作用就在于,利用自己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为当事人设定、选择最优法律方案,把握案件的进程,同时保证处在情感纠葛中的当事人做出理智的选择。

第二、律师的介入有利于纠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及相关规定,如果一方起诉离婚,对方坚持不离,除非有法定离婚理由,一般第一次起诉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双方很难体会到此条款的含义,也难以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起诉一方会把这段时间当成离婚路上的绊脚石,被诉一方会把该规定当成惩罚对方的有利条件,使得该法律条款积极作用没起到,负面影响倒是发挥的淋漓尽致。律师的介入会对涉案婚姻做出初步的判断,是否两人已经名存实亡,到了彻底解脱的时候;亦或双方只是出现问题,还没到感情破裂的程度,综合考虑,还有挽回余地。律师会提醒自己的委托人如何做,及可能的结果。如果事情已经很明朗,不妨放弃在是否离婚问题上的争执,换得对方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方面作出适当让步,同时告知委托人要求要适当,漫天要价只能使对方残留的一点内疚心理变得理直气壮,不能争取到合理的权益;最主要的是,一方提出的显失公平的条件如果不是对方同意,法官也不会支持。凭自己的经验和专业素质说服不太冷静的委托人接受对自己最有利的调解方案或提出对己方有利的可行行方案,正是婚姻律师在离婚纠纷中的工作目标之一。

第三、律师的介入有利于纠纷得到公平解决。举例说明,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水平提高,离婚财产分割在离婚纠纷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家庭财产的多少以及如何分割?上述问题的利弊平衡,谁能作到最公平?有句俗话“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之间的利益平衡最好的评判者是他们自己。当然上述离婚案件,如果由承办法官去判决并非难事。但是从公平角度来看,尊重双方合意即使用调解方式要比法官的判决更为公平,法官作为居间裁判者不可能对当事人干涉太多,而律师不同,律师可以主动收集证据,告知委托人作伪证的后果,可以与双方当事人更自由的协商。经过律师做双方工作,一方的要求是“钱是他挣得,给我点够生活就行。”另一方表示“跟我当年受苦的一直是她,我愿意拿一半钱给她。”当然,双方都是在庭下说的,都怕当庭上说了对方反悔。于是双方在律师帮助下,共同起草一份协议交给法官,法官以此为基础,签发离婚调解书结案。如果按照开庭时双方提交的证据,判了明显不公,不判又违反法律程序。

第四、离婚后的当事人一般会处于一种悲伤或被伤害、背叛因而自我否定的负面情绪中,自我恢复,重建信心比较慢。对于一个办理离婚案件比较有经验的律师,会在合适的时机适时的点拨几句,在很大程度上会使不太顽固、自我封闭不太严重的当事人豁然开朗,重建自我。

总之,一个责任感较强、业务素质较高的律师,能指出委托人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帮助当事人理智的做出维系或解除婚姻的决定,缓和双方之间的紧张情绪,使当事人能尽量在心平气和的心情下解决离婚中的三大问题。从而使双方利益最大程度的得到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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