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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法律规定有哪些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19-11-30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在我国,涉外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兼采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那涉外离婚的有关规定是什么?接下来,小编将向您介绍关于涉外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法律规定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涉外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涉外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法律规定有哪些

  1、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由于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应由医学专家鉴定其轻重程度,以便确定赔偿数额的高低。

  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造成的损害成正比,过错轻微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小,受害人较易容忍和谅解,确定赔偿数额应相对较小;过错严重的,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就大,为补偿或恢复这种伤害,则应确定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3、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应结合过错方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综合考虑,如虐待比一般的过错行为严重,侵权方式越恶劣,持续时间越长,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越大,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相对高于一般家庭暴力。

  4、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过错方无任何固定的经济来源,你要他(她)再多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无能为力。

  5、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精神损害赔偿纠纷若发生在经济较为不发达的边远山村,几十元的赔偿数额可能就会平息纠纷。反之,若发生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类似的纠纷,裁判上千元的赔偿数额,受害人亦不一定能够服判息诉。

  所以,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要因地制宜,酌情考虑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结合其他因素,合情合理地确定一个具体数额。

  涉外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

  二、我国对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定

  由于各国法律对离婚条件和离婚方式规定的差异,这就必然引起或产生法律冲突。因为离婚的形式主要涉及程序问题,对离婚的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都规定适用法院地法;而对离婚的实质要件的法律选择,各国通常采取以下冲突规则:

  (一)依据法院地法

  (二)依据当事人本国法

  (三)重叠适用法院地法和当事人本国法

  (四)适用利于离婚的法律

  只在《民法通则》14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的法律。因此,如果法院地在中国,就应该适用中国法,如果法院地在外国,就适用外国法律。但是,如果法院地与当事人没有直接联系,其判决往往会产生承认和执行上的困难。因此,涉外离婚主要还是适用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我国法律对涉外民商中的家庭(结婚、离婚、收养、监护、扶养)的具体规定

  1.结婚离婚

  (1)《民通》第147条:中外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法院地法。

  (2)《民通意见》第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包括离婚中的不动产分割问题)。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3)涉外离婚管辖权:

  《民诉法》

  22、23条:原被告一方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的,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民诉法意见》13—16条:

  国内结婚+定居国外: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国外结婚+定居国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内外分居(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内方住所地方院起诉+平行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都在国外+未定居: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有什么法律规定

  1、我国一般原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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