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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因结婚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的权益?

作者:曹晓静律师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02-24

情景再现

万某是某村的村民,经人介绍,与邻村的曹某结婚。由于曹某从小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家中已经没有其他亲人,因此,在结婚后,曹某便到万某家落户。那么,如何保障因结婚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的权益?

律师解答

由于当前集体经济组织资格界定多以户籍为依据,所以,在处理出嫁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等问题时,正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必不可少的基本前提。《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就是针对这一问题作出的规范,表明妇女及其家属不因婚姻状况而受到歧视。农村妇女结婚、离婚的,户口可以保留在原籍,享受与户口所在地村民同等权益和待遇。农村妇女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的,享有户口所在地村民同等的权益和待遇;子女可随父母落户,享受户口所在地村民同等的权益和待遇。

根据《宪法》第99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的职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决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面对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决议或者村民代表的讨论决定剥夺、侵害妇女及其家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财产权益的事实,基层人民政府应该有所作为。地方政府应该保证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在依法尊重和保护基层群众自治权利的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妇女认为其所在地的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决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宣告其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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