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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设置 ——曹晓静律师接受凤凰网专访

作者:曹晓静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06-24

被喻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已经通过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自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而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婚姻家庭编更是备受社会关注,尤其是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更是引起法学界和普通民众的热议。

2020年5月30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曹晓静律师接受凤凰网洪珍茹记者采访,就《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进行解读,对普通民众关心的问题,比如以后离婚会不会更难?是否妨碍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耗不起冷静期该怎么办?对我们产生哪些影响?从律师角度对如何办理离婚提出建议。

离婚冷静期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冲动离婚,但是不是所有的离婚当事人都需要冷静期呢?如果在婚姻中遇到“出轨”“家暴”“虐待”等不得不离婚的情形,离婚冷静期有什么意义吗?对于普通民众关心的冷静期问题,曹晓静律师表示,从已经通过的《民法典》中可以看到,婚姻家庭编并没有对这种情况作出例外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不排除会有司法解释出台,或者有民政局的离婚登记条例做相应的配套完善处理。冷静期条款的设置,对于当事人的离婚方式选择会有一定的影响,以前我们一般会建议夫妻双方尽量协商一致,通过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是最快、最便捷的方式,而且几乎没有成本;但是以后再有急于离婚的当事人,选择诉讼可能是更快的方式了,在法院通过诉前调解程序,双方达成一致,取得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成本也不会很高,时间可能会更快。因此,对于一些急于离婚的当事人,可能不再选择民政局协议离婚,就直接通过民事诉讼离婚了。

曹晓静律师表示,离婚冷静期条款的设置,给我们带来了几方面的影响:首先,从诉讼离婚的角度来讲,这是对以前的司法解释和审判实务的修正,杜绝了第二次起诉甚至第三次起诉,法院还适用冷静期的规定,多次诉讼都不判决离婚的情形;第二,很多人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妨碍了婚姻自由的权利,其实这是大众接受的一个过程,离婚的选择权还是有离婚的当事人决定,离婚自由与冷静期并不矛盾,冷静期是为了防止冲动,让当事人回归理性。第三,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对于生活中常见的采用“假离婚”的方式规避政策比如买房、购车指标等,也有积极的限制意义。

从国际方面看,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并不是我国的首创,比如韩国在出台离婚冷静期后,离婚率确实大大下降了。而我国的试点城市,如四川省的某县,在离婚冷静期试行之后,离婚率降低了将近40%,其积极意义还是很明显的。

对于民众关心的离婚冷静期条款,如果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困境,以后是不是会有改变的可能呢?曹晓静律师表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是经过慎重的研究,多次向社会公开的征集意见,并经全国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民法典》中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的,短时间内不会再有大的调整,但是对于一些细节的落地实施,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民政部门的条例等进行细化,也不排除会有适用离婚冷静期范围例外的情形的法律规定。

简介:曹晓静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会秘书长。十余年来一直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编写出版了《恋爱、婚姻、家庭、继承不可不知240问》、《律师来了: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纠纷律师答疑》、《继承纠纷处理图解锦囊》等专业书籍,担任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律师帮帮忙》《律师门诊室》等节目嘉宾律师,擅长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婚姻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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