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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静律师团队胜诉案例:离婚后约定给自己的房产被前妻出售怎么办

作者:曹晓静律师 来源:www.hun-inlawyer.com 时间:2021-07-02

刘先生与肖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二人1981年1月登记结婚,刘某为二人的女儿。1995年刘先生通过拆迁获得房屋一套,此后与刘某共同生活在该房中至今。2016年7月,房产登记在肖女士名下。

2016年9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该房屋归刘先生和刘某所有。离婚后,肖女士一直借故拖延办理过户手续,2019年6月,刘先生发现门上贴有一张通知,称房屋产权人已变更,刘先生才得知肖女士已经与孙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24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转让给孙某。

接受刘先生的委托后,曹晓静律师、陈东坡律师认真梳理案件情况,认为肖女士明知自己对该房屋不再享有权利的情况下,仍与孙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主观恶意;孙某违背房屋买卖的正常流程和规律购房,且未审查房产相关的信息,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购买房产,应当认定孙某购买房屋的行为不能使用善意取得。

开庭过程中,根据对方所陈述的事实,我方律师寻找房屋买卖中不符合常理的问题:孙某未实际看房,没有核对肖女士的离婚协议信息,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直接进行网签,明知房屋有抵押也未就债务清偿及带抵押过户提交任何材料等,并向法院提交评估申请,评估交易时房子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证据,认定肖女士存在主观恶意,孙某购买房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肖女士与孙某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分析

夫妻离婚后,双方之间不再有法律上的人身关系,但是大多案件会有财产的交接、支付、房产或车辆的过户问题。根据我们以往代理的案件,建议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对财产分割予以明确约定,具备履行条件的财产,要及时交付、过户;不具备交付或者过户的财产,要通过约定加重责任的方式予以约束。

在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后,如果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应当尽快起诉,具备查封、冻结、扣押条件的,要先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取得生效的法律文书后,尽快申请强制执行,保障自己财产的安全。如果是诉讼离婚,对方不履行离婚判决书的内容的,应当尽快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刘先生在离婚后,没有及时办理过户,前妻不履行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拖延时间,并私自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出售属于刘先生的房产,严重侵犯了刘先生的财产利益。幸亏刘先生及时诉讼,在律师的帮助下,保住了自己赖以生存的房产。

以“恶意串通”为由确认合同无效诉讼对原告的举证责任非常重,特别是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极其容易败诉。作为原告律师,我们仔细梳理已经取得的证据,将本没有证据被判“死刑”的案件,从细节上做到极致,用我们的专业服务,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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