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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可以分割对方承租的公房吗?

作者:曹晓静律师 来源:www.hun-inlawyer.com 时间:2022-01-06

       张某与刘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男方于2013年承租的单位公房,面积大约70平方米,承租人为张某。2017年,双方生一女儿。2018年,张某从单位离职一直没有合适的工作,无所事事,沾染上了酗酒的不良嗜好,每天喝醉后就骂骂咧咧,还回家摔东西、打孩子,搞得家庭气氛紧张。2021年,刘某忍无可忍,终于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孩子归原告女方抚养,男方承担抚养费,并分割两居室房屋一人一间居住。男方称房屋是分给他的,因此不同意分割现住房的使用权。

       以前有一部分单位是有分房的福利的,但是有些情况下职工享有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所以在离婚后对这种公房的使用权,即承租权应如何分配也是离婚案件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根据原有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是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是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是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是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是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是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是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是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九是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但是随着《民法典》的实施,上述司法解释已经废止,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中一方有承租公房的,由于公房产权属于单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法院一般不再处理其居住使用权,双方可以协商处理,不能协商一致的,原则上承租人有权居住使用,如果无房一方经济和住房有困难的,可以向对方主张经济补偿。

       上述案例中,张某与刘某虽然一直在该房中居住,但是该房屋属于张某的承租公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离婚时刘某无权主张分割该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当然张某愿意给刘某居住使用另当别论。假如在婚姻存续期间,公房房改时,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屋,则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由夫妻双方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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