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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该怎样要抚养费?

作者:曹晓静律师 来源:www.hun-inlawyer.com 时间:2022-04-27

张某和王某婚后生育一子。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发现丈夫王某在外有了第三者,这让张某无法忍受,于是提出离婚,主张儿子由自己抚养。王某从事销售工作,张某担心离婚以后王某收入不稳定,可能不会定时定期支付抚养费。况且,王某如果再婚,也会影响王某正常支付抚养费。于是张某要求王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由于双方对抚养费支付的方式存在争议,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王某对于张某的主张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一,就目前自己的经济收入而言,儿子的抚养费完全有能力定时定期支付。第二,如果现在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以后想见儿子就会有困难,张某必定会为难自己。要是张某拿了钱后带着儿子一走了之,自己就会连见儿子的机会也没有。第三,王某不能确定张某拿了这笔钱后是否会用在儿子身上,如果张某有急用,就会挪用这笔费用,到时儿子的利益就无法保障。第四,现在物价上涨比较快,到儿子成年时也不能保证这些钱够孩子用,这样对儿子反而不利。王某基于以上理由,要求法院不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子女抚养费一般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

一是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这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或母,应按月给付;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给付;特殊情况下,也可一次性给付,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的;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养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

二是以物折抵。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确定的子女抚养费所要给付的数额,用归属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养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具体案件中,法官考虑到支付抚养费是为了更大程度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且由于物价上涨或其他情况发生变化,孩子的抚养费可能需要调整,如果一次性付清就没有了调整的空间;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挥霍孩子抚养费的可能,所以一般还是要求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定期支付抚养费。

上述案例中,张某的请求并没有有力的依据,王某还是按期支付抚养费更为合适。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抚养费是按月支付、按年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在对方有经济条件一次性支付且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但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且考虑到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防止抚养孩子的一方占用或者挥霍抚养费使未成年人的生活陷入困境,法院往往还是更倾向于按期支付抚养费,以便结合实际情况变化而调整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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