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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谁有钱就能争取到抚养权吗?

作者:曹晓静律师 来源:www.hun-inlawyer.com 时间:2022-04-28

丈夫李某经过多年打拼成为一家国企公司的经理,工作繁忙。妻子曹某只是一个公司的普通职员,因为丈夫工作繁忙,她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照顾孩子上,家里的事情也都由她来打理。李某的经济收入比妻子高出很多,因此每个月会支付给曹某一定的费用作为其处理家事的花销,儿子李小某的日常花销大部分也由李某负责。因为夫妻双方的交流日益稀少,夫妻感情越来越淡,李某遂提出离婚,以自己经济实力雄厚,可以给李小某更好的生活为由,主张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但是李小某十年来一直由母亲照顾,他更希望跟母亲一起生活,曹某也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对于夫妻双方不能就孩子的抚养权协商一致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一般根据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家庭等情况以及孩子的年龄、生活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跟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原则上由女方抚养;对于两周岁至八周岁的孩子,法院根据上述情况确定;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孩子的意见会比较重要。在具体实践中,除非生活困难的父或母确实存在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子女选择随生活困难的父或母共同生活的,法官一般应当尊重子女的选择。对此,法院一般会考虑子女成长过程中的各项合理需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子女抚养费的金额。另外,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考虑适当的照顾弱势一方以及孩子的住房、生活等问题,以此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上述案例中,虽然相对而言李某的经济实力更为雄厚,但是李某对儿子李小某的关心和教育都比较少。李小某一直跟随母亲生活,更适应与母亲共同生活的环境、氛围,与曹某共同生活更有利于李小某的健康成长。所以,在本案中,从尊重李小某的个人意愿以及有利于李小某成长角度出发,法院应同意李小某随母亲生活。此外,鉴于李某经济实力更好,结合李某的收入情况以及李小某的消费情况,法院按照较高的标准判决李某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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