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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还能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吗?

作者:曹晓静律师 来源:www.hun-inlawyer.com 时间:2022-06-09

霍某与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妻子徐某在2006年前后偶然发现了霍某与第三者梁某存在不正当关系,且梁某在2014年为霍某生下一个孩子。由于双方关系紧张,2019年11月21日,霍某与徐某协议离婚,约定两个婚生子由霍某抚养,徐某不支付抚养费;位于北京的房产归徐某所有,京外的房产归霍某所有,霍某支付徐某壹拾万元。离婚后,徐某又以霍某存在过错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霍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霍某有过错,就必须要支付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在有过错方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案例中的霍某存在出轨情形,且与他人生育子女,徐某也有相应的证据,她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以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在本案中,徐某的诉讼请求很难得法院支持,这是为什么呢?

徐某提交的法院民事调解书,虽然载明霍某自述与案外第三人有同居关系,其在与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生育一子,确实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对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最终离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在徐某与霍某办理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徐某对霍某与梁某及非婚生子的情况均知情;且离婚时,基于上述情况,霍某与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位于北京的房屋给徐某,外地的房屋归被告所有,孩子均由被告自行抚养,原告不需要承担抚养费用。

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基于婚姻生活中的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孩子抚养、抚养费等在内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在离婚时,霍某基于自己的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明确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时作出了巨大的让步,实际上徐某也获得了充足的补偿。所以徐某在协议离婚后再提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如果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在离婚时,应慎重考虑是否争取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在协议离婚中一旦放弃该项权利,在离婚后再主张,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就很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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