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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婚罪的审判中能否向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曹晓静律师 来源:www.hun-inlawyer.com 时间:2022-06-22

王某和丈夫张某结婚快20年了,张某平时打理自己的公司,王某则在医院上班。虽然两人平时比较独立,但张某下班后一般都会准时回家。近一年来王某发现她丈夫与以前不同,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她经过认真观察,发现张某下班后经常跟一年轻女子在一起,而且有了一个快满一岁的孩子。王某一气之下,将丈夫告到法院,要求追究其重婚罪,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法院没有支持她的赔偿要求。

按照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重婚行为的过错方确实应该对无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但是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仅限于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损害,精神损害未包括在其中。离婚损害赔偿中所造成的伤害更多是精神方面的损害,这是刑事诉讼中不能包含的,所以如果无过错的一方想全面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起该项诉讼请求,这更有利于保障自身的利益。

上述案例中,张某的重婚行为确实对王某造成了损害,但这种损害主要还是精神方面的损害,所以王某因为丈夫重婚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问题不能在行使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当然,如果由于过错方的暴力、遗弃、虐待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的物质损害,被害方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也只能对物质损害而不能对精神损害提出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物质损害赔偿,另一类是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物质损害赔偿一般比较容易确定,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相对较难确定。一般而言,法院在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主要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1)无过错方精神遭受的损害程度;(2)过错方的具体过错程度,结合故意的动机、行为的手段、情节的严重等考虑;(3)过错方对子女、老人等其他家庭成员造成的损害;(4)过错方和无过错方的年龄、健康状况、经济状况及谋生能力等;(5)婚姻存续期间和再婚的可能性,婚姻存续时间长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适当高些,妻子结婚时间长,年龄偏大,再婚的可能性小的,亦应适当增加赔偿数额;(6)原告是妻子或丈夫时应区别对待,原告是妻子时,根据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应适当增加精神损害赔偿数额;(7)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当事人在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法院也会参考以上因素,合理确定损害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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