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01057496655

13911247365

既有遗赠抚养协议又有遗嘱时如何处理?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10-08

 

甲和乙是堂兄妹关系,乙于1998年12月移居美国,留下父亲一个人在国内生活。2003年3月,甲见乙父孤身一人生活很是无聊寂寞,又没有人照顾很是不便,于是他就将乙父接至自己家中让他与自己的老父亲共同生活。由于甲一家人的真诚照顾,同年12月,乙父就同甲父(甲父与乙父是亲兄弟)商量想让甲为自己养老送终。后来,乙父就与甲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甲为乙父养老送终,乙父百年后所有财产均归甲。2008年4月,乙父因病医治无效死亡,甲按照当地习俗为老人送终。但在老人后事处理结束以后,从美国赶回来的乙却要将老父亲的遗产全部卖掉。甲认为乙在父亲在世时不尽孝道,老人死后却来要财产,坚决抵制乙变卖家产。而乙则拿出乙父在1998年10月的公证遗嘱,老人在遗嘱中说自己去世后全部家产归女儿所有。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在本身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效力的大小。既有遗赠抚养协议又有遗嘱且都有效时,若遗赠扶养协议内容与遗嘱、遗赠内容发生矛盾,一般应按照遗赠扶养协议优先的原则处理,即遗赠扶养协议效力大于遗嘱、遗赠的效力。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规定的义务后,有权接受遗赠。公民也可以设立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情况下,如果遗产按协议和遗嘱处理有抵触,则应该按照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这是因为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双方的有偿性的协议,更需要保护扶养人的利益。

上述案例中,遗赠抚养协议的内容与公证遗嘱矛盾,虽然公证遗嘱是效力最高的一种遗嘱,但仅是在数份遗嘱内容矛盾时,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变更公证遗嘱,并不是说有公证遗嘱就一定要执行公证遗嘱。在本案中,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要大于公证遗嘱,这与其决定的时间先后无关,而是以决定的不同形式确定了其不同的效力。甲有权依照遗赠抚养协议获得乙父的所有财产,乙无权继承。

0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