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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小三买的房子还能要回来吗

作者:曹晓静律师 来源:www.hun-inlawyer.com 时间:2024-03-11

配偶送给小三的房子能要回来吗?

针对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小额财产的处理,比如日常生活支出等,夫妻一方可以不经另一方的同意即做主决定。

但是,对于属于夫妻共有的大额的财产,比如大额存款、房产,进行处置时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对于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大额财产比如房产等,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事后其配偶是不是能要求返还,全部返还还是返还一半?对此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配偶一方以侵犯了夫妻共有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理由是:夫妻一方与第三者形成婚外同居关系,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婚姻财产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赠与给第三者房产的行为不是双方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已经完成登记过户,则配偶一方无权要求返还。理由是,夫妻一方与第三者有恋情甚至同居,虽然有违公序良俗,但该行为的无效并不能等同于赠与无效。民法典等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一方私自给第三者购房,配偶对该部分财产丧失共同所有权,是该方的私自处分共同财产的侵权行为所致,其应当向赠与方而非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返还一半的财产。理由是:夫妻一方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给第三者,侵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第三者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的财产中,属于其本人的部分应是有效的,属于配偶一方的部分应认定为赠与无效,第三者应当返还配偶一方一半的财产权利。

在法院审理这类型的案件中,一般持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针对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的行为是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受赠人可否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法院在审理同类型案件时,一般会采用最高法院的这种倾向性的观点。

    律师提醒:

    在一方出现于他人同居且为第三者购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审判实践中,配偶一方可以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但是需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存在该事实情况。很多同类型案件无法向第三者主张返还财产,或者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一般是由于证据的确实,因此,若婚姻中出现该问题,需要提前搜集整理相关证据,做好诉讼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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