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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一起民事纠纷,一级法院在无任何证证下开除原告合法土地承包权,将土地判给合伙人其中一人,经原告22余年合伙纠纷诉讼,最后省,市一级法院,两级法院都认定一审判决错误,并给予撤销。最终省、市两级法院都判定原告均有土地承包权及经营权,并赋予财产清算权利,但原告在诉讼合伙纠纷财产清算时,一级法院又违背法律事实,及原告合法文书证据下,又驳回原告财产清算诉求,可以说是自已承认判错案,又判定原告有承包权及财产清算权,又不给清算,又维持一审错误判决,对原告构成侵权,按现在以经实行的民法典,可以算是侵权吗?可以起诉法院吗?有什么方法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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