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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订立公证遗嘱

作者:IN律师团队 来源:原创 时间:2019-10-09

《继承法》第17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即公证遗嘱是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公证过的遗嘱。《继承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通过法律条款,明确了公证遗嘱的效力更强,要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公证遗嘱经过审查,没有异议的,可以直接采证。

订立公证遗嘱,需要立遗嘱人本人到场,依据法定程序到公证机关办理。立遗嘱人需要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公证处会通过询问当事人、证人以及调取书证物证、勘察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遗嘱公证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若由一名公证员办理,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在遗嘱和公证笔录上签名。

需要提醒的是,立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对于年纪较大的人或者身体状况不好的遗嘱人,公证处一般会要求其本人到医院开具个人健康证明,用以证明个人的身体状况以及精神状态。订立遗嘱时,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要为他们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而且只能处分继承人个人的财产,否则遗嘱将部分或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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