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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人处理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财物怎么办?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10-09

 

孙甲与孙乙为同一宗族本家,论辈分,孙甲为孙乙叔伯辈。2000年,孤身一人的孙甲年事已高,本族长辈经孙甲同意后与孙乙商量由孙乙一家负责照顾孙甲生活,在孙甲百年以后由孙乙为其送终,孙乙按照该要求达到孙甲满意并为其百年送终后,由孙乙继承孙甲的五间瓦房。2002年,孙甲与孙乙按照商定履行两年后,孙甲身体健康状况出现好转,经孙乙要求与孙甲签订了一份协议。2004年,孙甲又与当地一名作风不正派的吴某发生暧昧关系,同时孙乙无意中听说孙甲已答应将自己的五间瓦房死后送给吴某。孙乙并未在意,继续照顾孙甲。2007年10月,孙乙得知孙甲已经将自己的房屋贱卖给吴某,并已经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孙乙十分生气,但是不知如何处理。

在遗嘱继承中,如果立遗嘱人处分了遗嘱中涉及的财物的,视为其以实际行动撤销了原遗嘱对该部分财物的处分,那么在遗赠抚养协议中,如果遗赠人处理了财物的是否也能够按照遗嘱继承中的规定处理。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遗赠抚养协议是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如果遗赠人处理遗赠抚养协议中的财物导致其不能履行义务,扶养人可以解除遗赠抚养协议,要求遗赠人支付供养费用。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在上述案例中,孙乙与孙甲已经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该遗赠扶养协议没有任何法律问题,双方应该保证履行。但是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孙甲的行为已经使得孙乙在孙甲死后无法获得五间瓦房,孙甲在遗赠抚养协议中的义务实际上已经无法履行。因为孙甲答应遗赠的标的物已经出卖给他人,孙乙在履行完遗赠扶养协议后根本不可能得到赠与物,在此种情况下,孙乙完全有权解除与孙甲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同时他还可以要求孙甲支付这几年供养他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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