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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名买房,你真的需要慎重了

作者:家瑜律师团队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3-10-09

近年来,因为借名买房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叶某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借用好朋友刘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因叶某资金有限,刘某帮助其支付了一部分首付款,房屋的按揭贷款也办在刘某名下,叶某不定期向刘某的账户转账用于偿还刘某的借款及贷款。房屋购买后由于叶某长期在外地工作,而刘某为解决家庭居住问题,让其父母暂住在该房屋中。但插曲总会无征兆的降临,刘某的妻子起诉刘某要求离婚,并分割该房屋。

那叶某与刘某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成立吗?

1、刘某虽然写过一份《情况说明》认可该房屋属于借名买房,但没有其妻子的签字和任何认可的文件,无法证明叶某与刘某的妻子也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

2、因叶某在外地工作,房屋购买相关手续均是刘某办理。首付款及贷款均是从刘某账户转给开发商,二人之间虽然资金往来频繁,但关于购房款仍未向刘某全部付清。

3、叶某借用刘某名义购买该房屋,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明显违反了国家关于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政策,既影响第三人利益,也影响社会共同利益

因此,叶某与刘某之间的借名买房法律关系不成立,叶某可以通过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要求刘某返还款项。

 

无独有偶,田某于1999年出资回购父亲承租公房,并登记在其父亲名下,后田某一直与老人居住在该房屋中。我们永远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到,田某父亲不幸去世,田某的母亲也已于80年代去世。田某与其姐姐商量过户事宜,但姐姐却提出了质疑,双方协商无果,田某起诉至法院。

田某主张其与其父亲之间存在口头借名买房的协议,并提供了支付购房款的流水以及田某父亲生前留有一份《声明书》,对房屋购买过程、出资、居住情况进行了说明,以及日后对房屋的安排。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12.21 实施)第十五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如果出资人只有证据证明其出资,而无证据证明双方有借名买房的约定,法院也不宜认定为借名买房关系,购房出资可被认定为债权或赠与。

即便该《声明书》有效,其体现的也是产权人对于自己遗产的安排,并非对借名买房事实的确认。田某也未曾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借名买房。所以,法院无法认定田某与其父亲之间并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

对此,小编也归纳总结了相关判例,对于借名买房的事实认定法院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1、借名买房的原因。原因是否具有合理性、合法性,是否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如果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贷款政策等借名买房的存在较大风险。

2、双方是否有借名买房的合意。借名买房合同是证明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如果是口头借名买房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辅佐证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使借名买房的事实达到高度盖然性。

需要注意的是为购买国家政策性保障性住房所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是无效的,因为这类房屋需要具备购房资质,经过严格的摇号审核才能购买,如具备摇号资格的家庭放弃购买,排号在后的家庭依次递补。因此该类借名买房合同侵犯了其他家庭的利益,应为无效。

3、购房款的出资及购房手续办理情况。购房款是否由借名人全款出资,且流水账目清晰;购房时借名人是否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4、房屋居住情况。房屋购买后由谁居住、控制,购房合同、发票、房产证等在谁手里,物业费、取暖费、水电费等缴纳情况。

很多人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规避贷款障碍、隐藏真正的财产信息等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购买住房。实践中借名买房屡屡因登记购房人反悔、死亡等情况否认借名买房的事实从而引发纠纷,而法院对借名买房的认定也颇为严格。建议大家存在这中想法时可以咨询律师,家瑜律师团队为您提供优质的财富规划与传承法律服务,如有需要可留言或拨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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