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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纸的重要性

作者:家瑜律师团队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4-03-15

锦瑟无端五十弦,一弦一柱思年华。

庄生晓梦迷蝴蝶,望帝春心托杜鹃。

沧海明月珠有泪,蓝田日暖玉生烟。

此情可待成追忆,只是当时已惘然。

 

悲欢离合虽为人世间的常情,却仍然难以摆脱思念之情,一弦一音都蕴含着对逝去的美好年华怀念。古有李商隐悼念亡妻之作,今有百合思念亡夫之案。

银杏与百合可以说是老夫少妻,当然对于这种搭配可能有人会说“百合肯定是图银杏什么”,但是我想替百合澄清一下,两人的确是真心相爱,初相识时百合并不了解银杏的经济情况,而是在结婚几年后,俩人的孩子小溪也出生了,才知道自己丈夫居然身家不菲。

都说是老夫少妻了,银杏之前肯定是有过一段婚姻的,而且与前妻有一个儿子。银杏在世时,百合一家与继子相处十分融洽,百合也是事事为继子考虑,但是真心也不一定能换真心。银杏去世后,继子第一时间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银杏名下的遗产。

不过,银杏的确对百合爱之深,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子基本上都登记在百合名下,银行赚的每一笔钱都会如实上交。并且在病逝之前还带着百合将其名下位于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的房产都过户到百合名下。

在整个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我们陪同百合度过了最难熬悲痛期,虽然后面情绪上慢慢好转,但一提到逝去的时光,百合就会忍不住掉眼泪,对于百合来讲真的成了“此情可待成追忆”。情感归情感,回归现实,还是要坚强面对。案件涉及的财产类型虽然比较常见,但是财产性质不太常见。银杏和百合婚前婚后、全国各地、大大小小有10余套房产,我们先归类捋一下有代表性的财产线索:

房产一:顺义别墅,婚后购买,其中约定了百合占90%的份额,银杏占10%的份额,双方是贷款购买,银杏去世时贷款还未还完。

房产二:上海别墅,银杏婚前财产,将房屋100%的份额赠与百合。

房产三:广州办公楼,银杏婚前财产,将房屋权属变更为百合100%。

 

顺义别墅已经约定夫妻双方各占的房屋比例,就一定会按照房屋比例分割么?

顺义别墅虽然已经约定双方各自占的房屋比例,但也不一定会按照房屋比例分割,在这种情况下,前往不要掉以轻心,还是要向法院提交办理房屋登记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的《夫妻房产权属约定协议》或《按份共有协议》等类似的文件。

1、双方对案涉房有明确的财产约定,符合“书面”的形式和实质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双方对于案涉房子有明确约定,《夫妻房产权属约定协议》或《按份共有协议》符合“书面”的形式,内容是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故该协议有效。

2《夫妻房产权属约定协议》或《按份共有协议》作为合同有效,并无无效事由,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双方签订《按份共有协议》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143条规定符合合同有效要件。

而协议作为有效合同,根据《民法典》119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不应当轻易否认其效力。

3、行政确认认定的事实具有法律效力,不应轻易推翻。

产权登记作为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的确定、认定、证明或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稳定法律关系、减少争议纠纷、保障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本案中,案涉双方当事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产权登记,并且在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份额比例。这意味着双方就涉案房产的共有比例这一法律事实及相应的法律关系已达成共识,并得到行政机关的确认。在没有充分的反证足以推翻上述行政确认的情况下,该行政确认所认定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

上海别墅100%的份额赠与百合,是属于百合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是属于百合个人财产的。双方在办理房屋过户时,曾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银杏100%的产权赠与百合。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银杏将其名下个人房产100%赠与百合,且已经办理房产变更登记,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该房产属于百合个人财产。

广州办公楼,银杏将房屋权属变更为百合100%,能否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双方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签订了《房屋权属变更的协议》,协议内容为:银杏将房屋100%的权属变更登记至百合名下。

婚姻关系中,一方将财产赠与另一方,既可以全部赠与变更为由另一方单独所有,也可以赠与变为双方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协议》内容涉及银杏对其婚前房产所有权处分安排的意思表示,且随后房屋根据协议完成变更登记,视为赠与行为已经完成。

夫妻之间的赠与、更名有何区别?

1、赠与行为本身是非要式法律行为,夫妻之间的赠与未有特殊的法律规则,判断是否构成赠与并不必然拘泥于签订赠与协议。

2、更名并非夫妻财产制度特有的法律概念,更名与赠与也非相互排斥和对立关系。赠与范围可以涵盖更名,如果双方想共同共有,可以通过加名的方式完成;若是将不动产权属变更为另一方100%,很明显双方并没有共有的意思表示,而是完全由另一方单独所有。

一张纸的内容虽然很简单,但是措辞约定却很重要。我们感叹生命无常的同时,又被银杏的“爱之深”所感动。希望大家都能在有限的时间里拥有无限爱与被爱的幸福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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